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11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951號函辦理。
二、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以下稱運用單位)所轄志工如符合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第2條規定者,可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109年6月30日前送所屬運用單位審查。各運用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審查並造具申請獎勵名冊(含英文姓名),於109年7月31日(星期五)前將相關文件函送本教育部,俾辦理後續事宜。
三、本案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,為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。
四、詳細內容請參附件。